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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质检中心被通报处理,原因竟是因为这……
发布者:东莞市广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时间:2018-7-28浏览量:1429

日前,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因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种产品委托检验的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处理。

 

主要事由

据了解,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承担2018年第1季度砂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时,抽取了郑州东方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41-400×3.2×32-A/F30P4BF-70m/s、生产日期为201812日的砂轮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回转强度。在异议处理期间,该中心于2018211日接受了郑州东方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委托检验,检验样品规格型号为41-400×3.4×32-A/F30P4BF-70m/s,生产日期为201812日,检验项目为回转强度,检验结果为该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处理决定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种产品委托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并于531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暂停该中心承担2019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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